咨询须知

时间:2021-04-2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

  1.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、法律及接待室的有关规定,讲究文明礼貌,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; 

  2.不得利用控告、申诉之机,无理取闹,制造事端,起哄、辱骂、围攻接待人员,扰乱机关工作秩序,对其中情节严重的,要依法处理; 

  3.与接待人员接谈时,不得录音、拍照,未经接待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; 

  4.不得向干警或其他有关人员送礼和行贿; 

  5.正确行使民主权利,如实提供情况,凡捏造事实、制造伪证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应负法律责任; 

  6,申诉应当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、裁定书、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; 

  7.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,可以提出申诉,其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,应在接到决定书的七日内提出。申诉可以口头,可以书面提出,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。 

  8.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,可用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; 

  9.来访人员食宿、车船费用一律自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