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95-85681361
一、阅卷方式
我院统一采用电子卷宗光盘阅卷,阅卷时间为日常工作时间,由我院向经审核后符合阅卷资格的申请人直接移送电子卷宗光盘。
二、阅卷手续
律师阅卷时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。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,申请阅卷的,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。
三、阅卷纪律
律师阅卷后对载明案卷材料的电子卷宗光盘应当妥善保管,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查阅、摘抄、复制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我院将向律师主管部门通报情况;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四、阅卷专线
案件管理、律师接待窗口电话:0595-82033844。